市外职业院校学生来深顶岗实习补贴
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行使层级:实习单位注册地区级/街道
补贴标准:600元/人/月(补贴实际金额根据实际实习时间确定)
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办理形式:网上申报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法定办结时限:备案申请(15个工作日)
补贴申请(8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备案申请(15个工作日)
补贴申请(8个工作日)
业务系统: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办理结果类型:补贴支付
办件类型:承诺件
支持物流快递:支持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三、补贴对象
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实习单位)。
四、申请条件
实习单位接收深圳市外被纳入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即“双高计划”)拟建设单位的高等职业院校[]、高水平技师学院[]大专、高级工班及以上的毕业学年在校学生(16周岁及以上)连续顶岗实习满一个月以上的,且满足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可自愿申请补贴。
五、申请材料
(一)备案材料
1.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人员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习人员考勤管理规定(单位盖章);
2.本批次实习人员名单和对应岗位信息列表,及其身份证、学籍证明扫描件;
3.三方实习协议(实习人员、所属院校及实习单位签订,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
4.实习责任保险单据;
5.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
6.诚信申报承诺书(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
实习单位制度文件及实习人员在岗情况发生变化、调整的,应及时更新报送。
(二)补贴申请材料
1.顶岗实习补助申请表(网上填报);
2.月考勤记录(实习人员签字确认,扫描件,单位盖章,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
3.月工资(实习津贴)单或者银行流水记录(实习人员签字确认,单位盖章)。
六、申请时间
(一)备案申请时间
实习单位于接收实习人员到岗实习满1个月后,可提出备案申请。
(二)补贴申请时间
备案通过的实习单位应于实习期满后的3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实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期未申请的不再受理。
七、办理流程
满足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于接收实习人员顶岗实习后,向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备案,并在顶岗实习结束后,向备案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一)备案申请
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应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用户注册,并在接收实习人员到岗实习满一个月后,将本单位实习管理相关制度、本批次实习人员名单报送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备案资料均由实习单位按要求录入、上传服务平台,相关证照图片应确保真实、清晰。备案申请信息不准确、不符合相关条件、上传证照不清晰的,服务平台提示不予受理。
(二)备案通过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收到服务平台已自动受理的实习单位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市外实习人员的学籍信息可通过数据比对、电话回访、去函征询等方式核实。经核实后,实习单位申报的备案信息真实有效、符合补贴条件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予备案通过。
(三)岗位核查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岗位核查的常态工作机制,在实习单位备案通过后、提出补贴申请前,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岗位核查:
1.向所有已通过备案的实习人员发送链接短信(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核查。实习单位应当督促实习人员根据链接的要求,独立、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完成提交。提交数量占实习人员总数80%以上为合格,合格的实习单位方可申请补贴,提交数量不足80%的,视为核查不通过,不予申请补贴;
2.组织对顶岗实习的实际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录入服务平台;
岗位实地核查中发现实习单位出现下列情形的,其备案通过的结果自动取消:
1.人岗匹配不属实,或安排实习人员到其他单位、本市区域范围外实习;
2.违反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规定安排实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岗位劳动;安排实习人员到夜总会、歌舞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实习;
3.不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的;
4.其他影响实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四)补贴申请
实习单位应于实习期满后的3个月内向备案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顶岗实习补助,并在服务平台上传申请材料。
符合对象范围、申请条件及补贴申请时限等要求的,服务平台提示预受理;申报信息不符补贴条件、备案通过已取消,或已超出申请时限的,服务平台提示不予受理。
(五)补贴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服务平台预受理补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六)补贴公示
复核完成后,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或区(新区)人力资源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七)补贴支付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实习单位的银行账户,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发放。费用从各区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监督管理
(一)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使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办理备案审核、岗位核查、补贴审核及支付等业务。
(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备案审核、岗位核查及补贴审核过程中发现实习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实习单位填报的备案信息与实际岗位核查情况不符的,不予支付补贴;
2.实习单位未按实习协议的约定,支付实习津贴、安排休假、做好安全生产防护措施的,不予支付补贴;
3.经举报查实实习单位虚假接收实习人员骗取补贴的,不予支付补贴。对已发放的补贴予以追回,同时取消该单位申报实习补助的资格并对社会公告。
(三)各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举报通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并查证有关虚假骗取补贴的举报。一经查实,应当将骗取补贴的信息依法纳入单位信用记录。
九、事项收费、咨询投诉电话
本事项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755-12345、075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