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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就业创业政策

目录

一、惠企类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2.公益性岗位补贴

3.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4.就业见习补贴

5.初创企业补贴

6.创业场租补贴

7.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8.创业孵化补贴

9.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10.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11.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12.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13.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14.吸纳脱贫人口社保和岗位补贴

15.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16.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

17.港澳青年初创企业配套资助

18.职业介绍补贴

19.创业培训补贴

20 一次性扩岗补助

二、利民类

1.求职创业补贴

2.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5.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6.大湾区职场导师补贴

 


一、惠企类

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①用人单位按规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不做时间要求)。

②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

补贴享受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促进再就业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期满后,除该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不得再次享受促进再就业补贴政策。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申请补贴,此后原则上按季度申请上季度补贴。

用人单位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或“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搜索“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点击“办理”,选择注册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二)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首次补贴申请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岗位核查和资料审核,此后每次补贴申请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首次岗位核查后的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随机岗位核查工作,核查通过结果须作为补贴发放的依据。

(三)公示

审核通过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发放

公示通过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据实发放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社保缴费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

劳动合同(签订合同后首次申请必须提供);

医保缴费证明;

总公司授权书(分公司必须提交)。


2.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主要包括:

1.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

2.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社保补贴按其每月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

补贴享受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申请

1.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形:

①用人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公益性岗位补贴”,选择注册地所在区点击“在线办理”。

②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填写相关信息、打印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和点击确认申请后即可。

2.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形:

①用人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公益性岗位补贴”,选择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点击“在线办理”。

②申请单位填写相关信息、打印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和点击确认申请后即可。

(二)审核

1.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形:

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岗位申请后予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②注册地所在区公共就业服务和机构自受理通过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实行初核、复核两级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复核。审核结果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反馈申请单位。

2.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形:

①用人单位注册地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予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②注册地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收到补贴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岗位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录入系统。发现招用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相符、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核查、虚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存在员工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员工工资或者支付工资低于本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等行为之一的,核岗不予通过,并反馈申请单位不予通过原因。

③注册地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核岗通过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实行初核、复核两级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复核。审核结果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反馈申请单位。审核未通过的,反馈申请单位不予通过原因。

(三)公示

审核完成后,在注册地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事服务窗口或者区人力资源(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网站公示申请单位名称、人员名单、补贴项目、拟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发放

公示通过,注册地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形:

1.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首次申请时提交,获取电子证照,获取不了需原件扫描上传);

2.新注册单位提供税务登记材料,其它单位提供上一年度经营税纳税材料或者经营税免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首次申请时提交)。

(二)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情形:

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发放清单(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

2.单位新招用员工并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上传,首次申请时提交);

3.银行开具的开户许可材料(原件扫描上传,首次申请时提交)。

 


3.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合同);

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含3个月

补贴对象:

小微企业、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保)小微律师事务所、小微会计师事务所(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享受期限:

每名毕业生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以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政策时,各项社保补贴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份最长可追溯6个月。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自动发放(剩余期限的补贴无须申请单位主动申请)。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实名注册账号登录业务系统,选择单位注册地所区(新区)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单位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核验相关数据,核验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核验不通过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二)审核

1.申请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受理与审核;

2.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核验通过日起4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3.受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向申请单位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或前往申请单位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三)公示

受理街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申请材料:

①银行出具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首次申请时提供);

②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请选择180天以上(含180天)、《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业务系统核验证件已实现数据对接的,不需要提供);

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仅提供约定事项和双方签字页面);

④满足申请条件的近期3个月工资支付凭证;

⑤《中小微企业划型声明函》(企业、事务所提供;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


4.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以下统称为见习人员);

见习人员未在该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

用人单位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用人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

每周见习时间不超过40小时。

见习岗位不属于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见习地点不包括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补贴对象:

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按每人每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向用人单位给予见习补贴。

补贴享受期限:

每名见习人员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用人单位于见习活动连续满3个月后提出首次申请(首次申领月份为3个月以上且不超过12个月),后续补贴可按月提出申请,也可于见习期满后的1年内一次性提出申请(申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时间同上)。

(一)申请

1.用人单位先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选择“企业办事”>“补贴申办”主题>“其他类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提出申请;

2.用人单位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二)审核

1.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受理通过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推送公示

2.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3.受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要求申请人交验原件或前往申请人申报的就业登记地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公示

受理机构对拟补助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审批

公共就业机构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后,汇总补贴明细并推送至发放环节。

)发放  受理街道在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见习单位的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

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首次申请时提供)

《青年见习补贴申请和审批表》(网上下载模板填写并打,单位盖章,每期申请时提供);

《就业见习补贴发放表》(网上下载模板后填写并打印位盖章,每期申请时提供);

《见习人员考勤表》(网上下载模板后填写并打印见习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分期申请补贴的提对应月份考勤表,一次性申请补贴的提供见习期内全部考表);

《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保单》或工伤保险参保记录(业务系统核验特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到账记录已实现数据对接的,不需要提供)。


5.初创企业补贴

补贴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并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除外),可申请初创企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

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

10000元

补贴享受期限:

一次性。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一次性创业资助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和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初创企业补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核实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三)核查

受理完成后,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核查。核查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核查通过的,进入初核环节,核查不通过的,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四)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初审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对于材料不全的,写明需要补正的材料,退回由申请人补正;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五)公示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六)支付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申请材料:

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担任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6个月以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填写补贴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单位纳税证明;

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6.创业场租补贴

补贴条件: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同时满足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可提出场租补贴申请。首次申请场租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参保状态正常;

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补贴对象: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

(一)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二)自主创业人员在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且在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的,按照第一年每月1560元、第二年每月1300元、第三年每月9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在认定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78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补贴享受期限:

36个月。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创业租金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和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创业场租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创业场租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三)核查

受理完成后,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进入初核环节,核查不通过的,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四)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初审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审。对于材料不全的,写明需要补正的材料,退回由申请人补正;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五)公示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六)支付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申请材料:

主创业人员提出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应填写补贴申请信息,提交以下资料:

房屋租赁凭证(原件扫描上传);

租赁合同(原件扫描上传);

租金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单位纳税证明;

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七)补贴注意事项

首次场租补贴申请时,补贴核定时段为首次申请月往前3个完整自然月。在首次申请后,申请人应在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已申请并享受其中某一类场租补贴,其经营场地性质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于下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修改并提交相关资料,其原场租补贴核定时段在扣减已领取月数的基础上对应计算剩余补贴时段及标准。

首次申请后,自主创业人员未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扣减相应可享受场租补贴的月份数,且不予补发;首次申请后未正常提出补贴申请的,下一次申请时最多可往前追溯6个月,超过6个月的部分不予补发。


7.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初创企业吸纳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人员在毕业5年内;

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自主创业人员是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参保状态正常;

未享受过吸纳类补贴,具体包括: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吸纳高校补贴、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

补贴对象: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

补贴标准: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含4人)的每净增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享受期限:按年度申请,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自初创企业成立当年起,以年度为单位申领补贴,最多申领4次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和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信息推送至申请人初创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

(三)核查

受理完成后,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核查。核查采用线上+线下的方式。核查通过的,进入初核环节,核查不通过的,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项业务办结。

(四)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初审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审。对于材料不全的,写明需要补正的材料,退回由申请人补正;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审核不通过,写明不通过原因反馈申请人,该业务办结。

(五)公示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工作日。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不予发放补贴。

(六)支付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申请材料: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应于初创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申请当月前已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后提出。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应填写补贴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资料:

招用法定劳动年龄人员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工资支付凭证(由初创企业基本存账户支付);

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的单位纳税证明;

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8.创业孵化补贴

补贴条件:

(一)区级以上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以下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且协助创业者完成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含休学)学生;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包括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

3.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4.退役军人;

5.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的登记失业人员;

6.我市就业困难人员;

7.广东省内脱贫人口;

8.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港澳台居民。

(二)补贴申请时完成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创业者仍在初创企业创业,且社保在该企业正常缴交。

(三)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及企业经营地址均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

补贴标准:

每户3000元

补贴享受期限:

一次性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后,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个人入口”,手机扫描二维码或者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业务申报系统。

2.搜索“创业孵化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深圳市→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进入业务申报系统选择“办理区域”(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和街道)和“办理情形”(申请人所属的身份类别),完善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初创企业信息,上传相应材料后提出创业孵化补贴申请。

(二)受理

系统将创业孵化补贴申请信息推送至创业孵化基地经营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填写不通过原因,反馈申报单位。

(三)审核

1.孵化基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业务系统受理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

2.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或上门核查未正常经营的审核不通过。

3.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权根据审核需要及政策规定,向申报单位提出交验原件或上门核查要求。

(四)公示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拟补助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并通知申请机构。

(五)支付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补助拨入申报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或主办单位应于孵化满1年后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入孵创业实体(企业)与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签订孵化协议;

入孵创业实体(企业)与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

入孵创业实体(企业)入孵满1年的前3个月的租金发票需与租赁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创业孵化运营机构营业执照;

入孵创业实体(企业)的营业执照。


9.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一)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企业。

(二)受理标准

1.通过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备案申请;

2.家政服务企业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补贴享受期限:

每人累计最长可享受3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个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申请

1.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实名注册账号后搜索“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扫描申请材料原件上传,上传内容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可在备案申请时一并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也可在备案有效期内单独提出补贴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新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可补充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等材料并提出新增社保补贴申请。

(二)审核

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企业提交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10%比例以电话抽查等方式核查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发现企业申报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一致,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单位。

(三)公示

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审核通过;公示后有异议的,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审核决定。

(四)发放

公示通过,社保补贴根据家政服务企业提交的从业人员信息以及社保缴纳记录按季度发放。已申请补贴的家政服务企业在备案期满后未再次提交备案申请或提交备案申请但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申请材料:

员工劳动合同材料类型为电子版;材料形式为原件


10.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一)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居家服务、母婴服务、养老服务、医疗护理等家政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家政企业。

(二)受理标准

1.通过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备案申请;

2.家政服务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除外)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标准给予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本项补贴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享受期限:

补贴期限为每年一次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申请

1.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实名注册账号后搜索“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扫描申请材料原件上传,上传内容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可在备案申请时一并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也可在备案有效期内单独提出补贴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

(二)审核

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企业提交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10%比例以电话抽查等方式核查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发现企业申报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一致,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单位。

(三)公示

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审核通过;公示后有异议的,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审核决定。

(四)发放

公示通过,吸纳就业补贴根据家政服务企业提交的从业人员信息以及社保缴纳记录发放。已申请补贴的家政服务企业在备案期满后未再次提交备案申请或提交备案申请但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相关补贴。

申请材料:员工劳动合同


11.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②招用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

③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补贴享受期限:

补贴期限为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申请

1.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或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实名注册账号后搜索“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扫描申请材料原件上传,上传内容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上传相关材料。企业新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的,可补充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等材料并提出新增商业保险补贴申请。补贴对象应于每年度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二)审核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现企业申报情况与实际核查情况不一致,不予受理并退回申报单位。

(三)公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发放

示通过,商业保险补贴根据家政服务企业提交的从业人员信息以及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发票凭据发放。

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

员工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保单及发票

员工身份证明序号

 

 


12.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可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每人10000元。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享受期限:

一次性。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申请

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用人单位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或“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搜索“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点击“办理”,选择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二)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发放

公示通过后,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据实发放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

①退役军人证;

②劳动合同;

③总公司授权书(分公司必须提交)。


13.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昭通市、西省赣州市、重庆市巫山县,对口协作地区另有调整的,其规定)的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吸纳就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5000元

补贴享受期限

一次性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一)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二)受理

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企业提交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受理。

(三)审核

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企业通过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公示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审核通过;公示后有异议的,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审核决定。

(五)发放

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情况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据实发放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

1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补充材料:当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未通过省大数据平台核验时,需提供以下任一补充材料:①脱贫人口户籍所在地(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脱贫人口身份证明材料(需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乡村振兴部门公章应清晰可辨识)②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扶贫开发系统查验结果及户口本扫描件(户口本户籍应为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提供首页及人员页)


14.吸纳脱贫人口社保和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昭通市、西省赣州市、重庆市巫山县,对口协作地区另有调整的,其规定)的脱贫人口,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且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

社保补贴:每月按用人单位为脱贫人口实际缴纳的社会保费给予补贴

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00元。

补贴享受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补贴对象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一)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二)受理

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企业提交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受理。
    (三)审核

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企业通过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公示发放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申请材料:

1与符合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2)补充材料:当脱贫人口身份信息未通过省大数据平台核验时,需提供以下任一补充材料:①脱贫人口户籍所在地(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脱贫人口身份证明材料(需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乡村振兴部门公章应清晰可辨识)②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扶贫开发系统查验结果及户口本扫描件(户口本户籍应为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提供首页及人员页)

 


15.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补贴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申请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

学生于毕业前参加评价后并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补贴对象:

本市职业院校(含高等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

补贴标准:

200元/人

补贴享受期限:

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名额。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实名注册账号登录业务系统,选择单位注册地所和街道

2.申请单位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核验相关数据,核验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核验不通过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二)审核

1.申请单位注册地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受理与审核;

2.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核验通过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3.受理街道或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向申请单位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或前往申请单位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三)公示

受理街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受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

银行出具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首次申请时提供)

②申请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的承诺函;

③学生花名册(录入业务申报系统,无需打印上传)

 

 


16.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

补贴条件:

实习单位接收港澳台青年连续实习满一个月以上的,可自愿申领补助

补贴对象:参与深圳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港澳台青年实习计划并接收港澳台青年实习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

1000元/人/月(实际补贴支付工作出勤时间确定)

补贴享受期限:

一次性申领,最长不超过6个月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于实习计划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一次性提出申请。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选择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实名注册账号登录业务系统,选择“深圳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和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2.实习单位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核验相关数据,核验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核验不通过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二)审核

1.实习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与审核;

2.受理机构自业务系统核验通过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3.受理机构有权根据审核需要及政策规定,向实习单位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或前往实习单位查核申报信息真实性。

(三)公示

受理机构对拟补助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补助拨入实习单位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

银行出具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首次申请时提供)

《港澳台青年实习人员花名册及考勤表》(实习人员签字单位盖章);

《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单位承诺书》(需单位盖章)。


17.港澳青年初创企业配套资助

补贴条件:

(一)获奖配套资助

申报单位申请获奖配套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深圳登记注册3年内的初创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址在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

2)入驻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半年以上;

3)申报单位获奖时间在申报时间前2年内;

4)初创企业股东/合伙人有获奖项目团队的港澳青年成员或港澳高校毕业的18—45周岁内地居民;

5)未申请或享受政策性配套资助。

(二)政策性配套资助

申请获政策性套资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为深圳登记注册3年内的初创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址在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内;

2)申报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该单位是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的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出资成立的。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的初创企业在深圳注册多家企业的只有1家可以申请配套资助;

3)入驻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半年以上;

4)未申请或享受获奖配套资助。

补贴对象:

获奖配套资助:在国家部委或广东省直有关部门主办的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并携获奖项目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初创业。

政策性配套资助: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划”、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助计划资助,且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

补贴标准:

获奖配套资助:按获奖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多次获奖,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从高资助;资助后再获得更高励的,可申请差额部分资助。

政策性配套资助:一次性资助20万元。

补贴享受期限:

一次性。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申请

拟申请配套资助的申报单位,应在完成创业实体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进行单位注册立户。初创企业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到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配套资助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资料后,应当场进行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不通过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不通过原因。初核通过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复核不通过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不通过原因。

(三)公示

复核通过后,区(新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拟资助对象和金额等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公示后有异议的,且经过调查存在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的,复核不通过,不予支付。

(四)发放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资助拨入申报单位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

申请时间及材料

(一)获奖配套资助

申请时间为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入驻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半年以上,项目获奖时间在申报时间前2年内

申请材料:

1)港澳青年初创企业配套资助申请表(填写后,系统生成)。

2)申报单位中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材料:

①香港、澳门永久居民提供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

②港澳高校毕业的内地居民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书和身份证。

3)申报单位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执业执照等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

4)申报单位的股权关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股东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单位与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签订的孵化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可证明入驻基地时长)。

6)获奖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公示资料、奖金发放记录等。

7)能证明申报单位及申报单位内符合条件人员与获奖项目关系的材料:

①获奖项目参赛时未注册企业(参加团队组比赛),则符合条件人员须为获奖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核心成员(经主办方确认);

②获奖项目参赛时已注册企业(参加企业组比赛),则申报单位内符合条件人员需担任参赛企业的股东/合伙人,需提供参赛企业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股东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及股权变更材料等。

8)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9)获奖配套资助申请承诺书。

)政策性配套资助

申请时间为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入驻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半年以上。

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书、业许可证/执业执照等或其他经营资质证明。

获得香港青年发展基金“粤港澳大湾区青年创业资助计”、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澳门青年创业援计划资助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获得资助的项目合同书或议书扫描件等。

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企业的注册证书或商业登记证明(描件)等。

申报单位的股权关系材料(受港澳特区政府资助企业须全持股申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股东信息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等,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单位与市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签订的孵化协议场地租赁合同(可证明入驻基地时长)。

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单位盖章)。

政策性配套资助申请承诺书。

以上所提交材料如是英文或其他外文文本,应当同时提供中文简体翻译件(注明“翻译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18.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条件: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介绍新员工。

介绍的新员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

每人400元

补贴享受期限:

一次性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一)申请

1.申请机构在线上全流程网上办理,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搜索(深圳市)“职业介绍补贴申领”,点击“在线办理”,选择申请机构注册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机构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填写补贴申请信息、打印申请表等,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和点击确认申请后即可。(二)审核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补贴申请后予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原因。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实行初核、复核两级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复核。审核结果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反馈申请机构。审核未通过的,应反馈申请机构不予通过原因。

(三)公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机构;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发放

公示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注册地所在区(或街道)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机构的银行账户,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需按照要求扫描原件后上传,签名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深圳市人力资源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首次申请时提交)

银行开具的开户许可材料(首次申请时提交)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委托招聘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介绍员工成功后企业的支付款凭证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首次申请时提交)

19.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

申请单位为下列人员提供免费创办企业培训,并协助培训者完成考核取得相应证书的创办企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可进行补贴申请。

法定劳动年龄内;

在本市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

补贴对象:

已受深圳市公共就服务机构认定并签约的创办企业培训定点机构。

补贴标准:

①对承办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的定点机构,分别按400元/人和1600元/人的标准给予创办企业培训补贴;

②网络创业培训补贴2000元/人;

③特色创业实训补贴2800元/人

④创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为1万元/人

补贴享受期限: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创业培训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在“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注册,向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二)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通过系统核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不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对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定点机构应予以配合协助。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定点机构。

(三)支付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定点机构;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定点机构银行基本账户。

申请材料:

定点机构在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员的身份证件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港澳居民提供1项或3项,台湾居民提供2项或3项(需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其他人员通过数据共享方式查询公安部门的申请人身份认证信息。

(二)在校学生需提供在校证明材料;

(三)补贴申请表(可系统自动生成);

(四)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信息。


20 一次性扩岗补助

补贴条件: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之间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且该人员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注:1.高校毕业生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生,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生。

2.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不早于2022年(2024年招用)、2023年(2025年招用)。

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按每招用1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

注:同一人员身份信息只能享受1次一次性扩岗补助,不得跨企业、跨年度、跨地区、跨资金渠道重复享受。已由之前受雇企业享受或同一企业在以前年度及其他地区享受、已用于享受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的,相关人员信息不能再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补贴享受期限:一次性。

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补贴发放工作采用“免申即享(主动兑现)”与窗口受理结合的方式:

(一)免申即享(主动兑现)

一次性扩岗补助原则上“免申即享”,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在省级业务系统对推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复核通过后向企业发送短信,企业确认领取并回复短信后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ggfw.hrss.gd.gov.cn/WGSQ#/home/gongshi-kgbz)公示3个工作日。

注:短信回复注意事项

受理街道审核通过后,通过业务系统发送补贴确认短信至企业在参保登记时预留的法人或经办人手机号码(短信通知标签为【政务短信平台】或【广东人社】),企业须于收到短信24小时内按短信格式要求直接回复是否领取。

若在第一次短信发送后24小时内仍未回复的,受理街道将视情形拨打企业电话进行回访确认。业务系统向企业预留的单个手机号码共主动发送3条(每天一条)确认信息,企业最多可更改两次手机号码并各可累计接收3条确认短信。

(二)窗口受理

1.企业前往窗口申请。

企业属于以下情形的,可在辖区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并同步提交申请材料:

1)业务系统主动抓取并形成的免申即享数据中,出现企业银行账户信息、参保人员信息、单位类型信息等有明显错误或无法判断情形的,企业辖区街道工作人员主动联系企业前往窗口办理申请;

2)业务系统的免申即享数据处于未审核状态,但企业已主动到窗口申请的,企业辖区街道工作人员优先于窗口受理审核;

3)其他应在窗口申办的情形。

2.辖区街道受理审核。

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受理、审核与复核,窗口审核通过后,受理街道通过业务系统将补贴信息推送至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ggfw.hrss.gd.gov.cn/WGSQ#/home/gongshi-kgbz)公示3个工作日。




二、利民类

1.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

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

(二)特困人员;

)残疾毕业生;

)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申请人在单一学制的毕业阶段已领取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再重复申领。以创业者身份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的,在所创办单位注销前,不得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补贴对象:

属于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补贴标准:

3000元

补贴享受期限:

一次性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应于毕业学年内(在校期间)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就读学校提出补贴申请,学校预审材料,并代申请人统一向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就业机构)提交补贴申请材料。

(一)学生申请

以下两种申请方式由学校自行安排。

1.学生在线提出申请。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补贴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搜索“求职创业补贴”业务模块,选择“办理地”(学校登记所在地),并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个人申报信息,上传清晰、完整、可辨识的申请材料图片,完成在线申报。

学校可视情况要求申请人同步提交材料原件核验。

2.学生线下提出申请。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补贴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指定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原件;学校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代申请学生录入申报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完成线下申报。

(二)学校预审

1.注册用户学校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按指引注册单位账号,并分配子用户(校内部门)。

2.预审材料。由学校相关部门直接在“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求职创业补贴学校预审”业务模块中审核申请材料;预审完成后到“求职创业补贴”业务模块向公共就业机构批量提交申请。

学校在提交申请后,若发现申请信息有误,可于公共就业机构受理前撤回修改。

(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1.受理与审核。各区(街道)公共就业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学校的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自收到“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推送的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主动将审核结果反馈学校。

2.公示。审核通过的补贴将在“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业务公示”板块公示3个工作日,学校同步公示内容。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审批环节。

3.审批公共就业机构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后,汇总补贴明细并推送至发放环节。

4.发放街道公共就业机构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

(一)根据申请条件类型提供以下材料(已实现数据对接的可不提供):

1.城乡困难家庭毕业生,根据困难情形提供自身家庭在有效期内并由县(区)级或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以下其中一项材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脱贫记录簿、家庭成员的残疾人证、特困职工证;

2.特困人员,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由县(区)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人员供养证;

3.残疾毕业生,提供本人有效期内并由县(区)级或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在学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二)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学校须核对申请人原件后退回,建议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2.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

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一)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目录内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或职业技能竞赛;

(二)于毕业前取得以下其中一项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1.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

2.接受本市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

3.经本市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须在毕业学年内申请享受,补贴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给予补贴,每人仅限申请享受一次。

补贴对象: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补贴标准:

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享受补贴。

补贴享受期限:

一次性补贴。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主动兑现

1.系统自动批量提取数据。业务系统根据申请人相关信息与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的证书与签发时间)等数据项,在申请人毕业学年内,进行数据信息比对,判断及获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据,再与补贴目录数据进行比对,对应最高的证书信息、相应的补贴金额,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形成《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申请确认审核表》。

2.街道主动批量审核数据。业务系统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推送至其学校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受理与批量审核。

3.系统发送主动兑现补贴服务短信。经受理街道批量审核确认后,系统发送主动兑现补贴服务短信至申请人,提醒其在收到短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模块“主动兑现”菜单确认申请信息。

4.申请人确认信息。

1)申请人如愿意申请,可登录业务系统对主动兑现信息进行核对,确认信息无误的,点击“同意”,深圳市“主动兑现”服务将为其主动办理此项业务,补贴直接进入公示阶段。

2)申请人如确认信息有误,可点击“信息修改”,并到学校注册地所在街道政务服务大厅进行修改。

3)申请人如不愿意申报,可点击“放弃”按钮,不予主动兑现;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确认,视为放弃主动兑现,需自行在网上申请。

(二)网上办理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实名注册账号并登录业务系统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根据需要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核验相关数据,核验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核验不通过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4.申请人学校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受理与初审;

5.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核验通过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6.受理街道或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向申请人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申请人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受理街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个人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金融账户。

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往来澳通行证或金融社保卡(已实现数据对接的可不提供)

人在校学籍证明(已实现数据对接的可不提供)。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申请人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按本人实际缴费额2/3且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灵活就业时在毕业2年内的补贴对象;

以个人身份按规定在本市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月或以上,并以灵活就业类型在我市登记就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在以下其中一个灵活就业岗位工作: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从事餐饮服务;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岗位就业(非员工制)。

补贴对象:

高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

补贴标准:

每月按本人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且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补贴享受期限:

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实名注册账号。业务系统选择“个人就业登记网上申请”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完成后再搜索“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点击办理,选择户籍地或就业登记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按要求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二)审核

1.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受理通过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推送公示;

2.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3.受理街道或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要求申请人交验原件或前往申请人申报的就业登记地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公示

受理街道对拟补贴对象的灵活就业相关信息(含姓名、灵活就业方式、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机构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后,汇总补贴明细并推送至发放环节。

(五)发放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申请人的金融社保卡账户。

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医保缴费证明;

2.补贴申请表(业务系统下载签字后上传);

3.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金融社保卡(已实现数据对接的可不提供。);

4.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请选择180天以上(含180天)、《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首次申请时提供;已实现数据对接的可不提供)

5.拟申领补贴月份期间的灵活就业辅证材料(如:临时雇佣协议、加工订单、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服务或工作的截图及实施服务时的工作场景相片等)。

二)后续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1.医保缴费证明;

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业务系统下载且由户籍地或就业登记地社区与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灵活就业状况后上传);

3.拟申领补贴月份的灵活就业辅证材料

 


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

(一)经我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已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在我市就业;

(三)以个人身份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人实际缴费额三分之二且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

补贴享受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促进再就业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期满后,除该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不得再次享受促进再就业补贴政策。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在承诺认定后实现灵活就业或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就业登记地(存在多处灵活就业登记地的,补贴申请应在最新就业登记地一并提出)所在区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首次申请补贴,并对提交的灵活就业状况真实性做出承诺,此后原则上按季度申请上季度补贴。

1.申请人可到就业登记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

2.申请人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或“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搜索“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点击“办理”,选择就业登记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3.申请人通过国家、省、市指定的政务服务平台等网络渠道办理。

(二)审核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补贴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

审核通过后,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公示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四)发放

公示通过后,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补贴,并拨付至个人金融社保卡账户或其他金融账户。

申请材料:

①身份证(窗口申请时提交);

②补贴申请表(窗口申请或申请补贴月份早于就业登记月份的,必须提交);

③医保缴费证明。


5.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条件:

1.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以下称为计划

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安排在深圳市就业。

补贴对象:

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并按计划安排在深圳市就业的相关人员。

补贴标准:

2000元/人/月

补贴享受期限:

每期最长不超过18个月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实名注册账号后登录业务系统搜索“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点击办理,选择在深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二)审核

1.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受理通过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推送公示

2.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3.受理街道或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要求申请人交验原件或前往申请人申报的就业登记地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公示

受理机构对拟补助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审批

街道公共就业机构审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后,汇总补贴明细并推送至发放环节。

(五)发放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将补助拨入申请人在内地开设的银行账户

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或金融社保卡(正反面,上传至“其他”附件位置)

2.本人劳动合同/雇佣协议/服务协议(仅提供约定事项、合同签订日期页面及双方签名页面)

3.《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申表》(业务系统打印表格,申请人签字确认后上传至“其他”附件位置);

4.深圳市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在深工作出勤记录》(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申请人填写具体考勤日期后签字、单位盖章确认后上传系统

(二)用人单位发生变更,剩余期限的补助申请仅需提供上述材料3、4;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的,剩余期限的补助申请需重新提交材料


6.大湾区职场导师补贴

补贴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招募为职场导师新增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和社会主义制度,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具有中国国籍,具有香港或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

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指导和帮助港澳年;

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有3年以上就业或生活经历,目前在深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就业创业,或担任政协委

熟悉港澳和内地工作生活环境,有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粤语熟练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并具有以下经历的人士优先招募:在大型或知名企业、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担任重要职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相关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有成功创业经历,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创业者;担任政协委员等。

补贴条件及标准:

对按要求提供服务的职场导师,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发放职场导师补贴,具体服务内容和补贴标准如下:新增

针对已就业学员的职业指导服务。根据学员需要进行一对当面或线上交流辅导,讲述职场文化和经历,指点职业发方向,指导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惑。补贴标准为每导一次补贴200元,每个导师对单名学员的职业指导补贴计不超过1000元。

针对未就业学员的实习指导服务。提供诸如“工作助理”等实习岗位,让学员协助导师处理工作事宜。补贴标准为100元/天,每个导师对单名学员的实习指导补贴累计不超过2000元。

针对未就业学员的求职推荐服务。通过推荐岗位、撰写介信等形式为学员求职牵线搭桥,学员在本市注册用人单位业参保1个月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学员在单位就业参保6个月以上的,按4000元/人的标准追加补

公益活动服务。接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邀请,参加与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相关的公益活动,如职场讲座、创业辅导、企业访学等。补贴标准为1000元/次。

补贴享受期限:

以上补贴由职场导师自愿决定是否领取。

职场导师服务期一般不超过3年,服务期满后可视情况延期。学员学习期不超过1年。

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一)确认意愿。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职场导师确定领取补贴意愿。

(二)汇总。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定期汇总职场导师服务提供情况。

(三)审核。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通过系统核验服务提供情况、学员评价情况以及推荐就业学员参保信息等,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职场导师和学员应予以配合协助。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通过系统反馈职场导师。

(四)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职场导师;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发放。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职场导师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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