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行使层级:见习单位注册地区级/街道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每人每月按2500元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就业见习补贴,其中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
享受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法定办结时限:8(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工作日)
业务系统: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办理结果类型:补贴支付
办件类型:承诺件
支持物流快递:支持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4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四)《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10号)
三、补贴对象
符合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四、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一)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本市户籍登记失业青年和港澳青年[]参加本单位就业见习(以下统称为见习人员);
(二)见习人员未在该单位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除外)。
(三)用人单位[]接收当期见习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
(四)用人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或工伤保险。
(五)每周见习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六)见习岗位不属于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七)见习地点不包括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五、申请材料
1.银行出具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首次申请时提供);
2.《青年见习补贴申请和审批表》(网上申报成功后在线打印,单位盖章,每期申请时提供);
3.《就业见习补贴发放表》(单位盖章,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每期申请时提供);
4.《见习人员考勤表》(见习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单位盖章,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分期申请补贴的提供近期3个月考勤表,一次性申请补贴的提供见习期内全部考勤表);
5.《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保险保单》或工伤保险参保记录(复印件,每期申请时提供)。
六、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于见习活动每满3个月后的20日内提出申请,也可于见习期满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提出申请。
七、补贴期限
就业见习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每名见习人员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登录“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网址: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实名注册账号并登录业务系统提出补贴申请。
说明:见习人员须提前注册账号并登录业务系统办理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或失业登记(已完成登记的,无需重复登记,可登录平台更新个人信息);
2.用人单位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核验相关数据,核验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核验不通过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二)审核。
1.用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受理与审核;
2.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核验通过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3.受理街道或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向申请单位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或前往申请单位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受理街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受理街道所在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见习单位的银行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受理街道发放。
九、监督管理
各区(新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并查证有关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举报。举报一经查实,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骗取补贴的见习单位及见习人员信息予以公告,由各区(新区)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向市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报送。
十、事项收费、咨询投诉电话
本事项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755-12345、0755-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