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行使层级:单位注册地区级/街道
补贴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享受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法定办结时限: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工作日)
业务系统: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办理结果类型:补贴支付
办件类型:承诺件
支持物流快递:支持
通办范围:不通办
二、政策依据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深府办规〔2023〕7号)
三、补贴对象
小微企业[]、社会组织[]、小微律师事务所、小微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说明: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四、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一)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五、申请材料
(一)银行出具的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首次申请时提供);
(二)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仅提供约定事项和双方签字页面);
(三)毕业证书或学信网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四)满足申请条件的近期3个月工资支付凭证[];
(五)《中小微企业划型声明函》(企业、事务所提供;业务系统可下载模板)。
六、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起6个月内(含第6个月)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份最长可追溯6个月。后续补贴每3个月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自动发放(剩余期限的补贴无须申请单位主动申请)。
七、补贴期限及终止情形
(一)小微企业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每名毕业生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二)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连续3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招用人员改由其他用人单位或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办理流程
(一)注册与申请。
1.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可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深圳入口(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region=440300)搜“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提出补贴申请。
说明:被招用的毕业生须提前注册账号并登录业务系统办理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已完成登记的,无需重复登记,可登录平台更新个人信息);
2.申请单位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原件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核验相关数据,核验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核验不通过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二)审核。
1.申请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受理与审核;
2.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核验通过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3.受理街道或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向申请单位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或前往申请单位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说明:申请单位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受理街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受理街道所在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受理街道发放。
九、监督管理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对于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小微企业社保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补贴及追回其骗领的补贴,并记入单位信用记录,申请单位不得再享受该项补贴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事项收费、咨询投诉电话
本事项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755-12345、0755-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