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修订版)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行使层级:个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区级/街道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的2/3补贴,
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享受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审批服务形式:网上办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8(工作日)
业务系统: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办理结果类型:补贴支付
办件类型:承诺件
支持物流快递:支持
通办范围:不通办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
(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
(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清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1〕7号)
高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人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一)灵活就业时在毕业2年内[]的补贴对象;
(二)以个人身份在本市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或以上;
(三)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20小时的,在以下其中一个灵活就业岗位工作:为他人(直系亲属除外)提供保姆、家政服务、病人看护、老人护理服务;从事餐饮服务;从事社区保洁、保绿工作;从事社区来料加工、工艺作坊、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岗位就业(非员工制)。
(一)首次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业务系统核验证件已实现数据对接的,不需要提供。);
2.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请选择180天以上(含180天)、《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首次申请时提供,业务系统核验证件已实现数据对接的,不需要提供);
3.《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
4.拟申领补贴月份的灵活就业辅证材料(如:临时雇佣协议、加工订单、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提供服务或工作的截图及实施服务时的工作场景相片等,每期申请时提供)。
(二)后续期限的补贴申请仅需提供材料3、4。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满足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首次补贴申请;首次补贴发放月份最长可追溯6个月。
(二)后续补贴由申请人自首次提出补贴申请之日起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灵活就业状况[],并申请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
(三)申请人在毕业2年内,允许中断后再次申请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发补贴。
(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方式,累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请人于毕业2年届满后,仍符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领取条件且正在领取该项补贴的,可继续申领至补贴期满;
(三)补贴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
1.已正规就业;
2.连续3个月未以个人身份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未申请补贴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
八、办理流程
(一)注册与申请。
1.申请人先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深圳市”实名注册账号(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再登录业务系统(网址:https://hrsspub.sz.gov.cn/ggjyfw/)办理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并提出补贴申请;
2.申请人在业务系统中规范、如实填写本人相关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电子图片,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并可辨识;
3.业务系统核验相关数据,核验通过的,显示“提交成功”;核验不通过的,根据情况做出相应提示;
4.首次申请时须在业务系统中上传全部申请材料;并在首次提出补贴申请之日起每满3个月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灵活就业状况,并申请已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时仅须上传申请材料中的第(三)项。
(二)审核。
1.深圳户籍申请人由户籍地、非深圳户籍申请人由经常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街道)负责受理与审核;
2.受理街道自业务系统预审通过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流程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复核。申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上传证照不清晰,且无法补证或未按约定补证的,审核不通过;
3.受理街道或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策规定及审核需要,可向申请人提出交验原件要求,或前往申请人申报的就业地点查核申报信息的真实性。
申请人可登录业务系统查看业务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
(三)公示。
受理街道对拟补贴对象的灵活就业相关信息(含姓名、灵活就业方式、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四)发放。
受理街道所属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金融社保卡。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受理街道发放。
九、监督管理
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发放,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补贴或追回其所领补贴,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申请人不得再享受该项补贴政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事项不收费。
咨询投诉电话:0755-12345、0755-12333